关于视频监控档案管理的标准规范

国家档案局令 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档案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档案库房应当安装防盗门窗、视频监控、防光窗帘等设施设备,可以选择智能门禁识别、自动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十条  企业档案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调节措施;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干净整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记录人员、档案进出库房情况。

档案库房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国家档案局令 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章要求。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配备基础设施设备的,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二)设施设备

机关档案库房或档案室应配备密闭五节柜、密集架、防磁柜等标准档案装具,安装遮光阻燃窗帘、漏水报警设备,配置防火、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及灭火器材等安全管理设施和除湿机、空调机、温湿度记录仪、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基本设备。具备条件的机关可配备温湿度调控、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智能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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