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档案统计制度


为了真实、准确和及时了解并掌握学校档案工作状态,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档案统计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档案数量、保管状况、鉴定情况、利用情况等基本情况的统计。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根据所在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相应档案统计工作。涉及到综合指标的统计,由专人负责完成,其它人员应主动配合协助,共同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第二条 档案馆应明确档案统计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人。负责统计的人员应要求制订档案统计台账(登记簿)、档案统计分析表等统计工具,并按业务发生时间及时登统,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条 负责统计人员日常应及时登记台帐,核实信息,做到档案信息准确完整,账物相符,切实掌握档案的接收、整理、利用、移出、销毁的真实数据,按期汇总报送档案馆领导。

第四条 对馆藏档案分门类、分产生时间、分保管期限;对档案利用分门类、分人次、分卷数;对档案资料编研分种类进行调查,掌握详细数据,为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打好基础。

第五条 每年年末对当年新增档案数量,档案利用及档案资料编研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将各项数据在原基础上进行累加;对当年销毁及转出的档案进行一次统计,在原基础上进行递减,掌握馆藏档案的准确数据。

 第六条 档案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如实反映客观情况,确保无遗漏、无差错;保证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和及时性,做到完整、连续和及时,并妥善存档备查。

                           档案馆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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