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常开展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条 库房内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档案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室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档案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九条 档案馆负责人为保密责任人,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档案馆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