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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阅览室上网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上网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六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自由和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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